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分別為哪些?

答:

(一)非都市土地劃定有11種使用分區,分別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

(二)編定有19種使用地類別,分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花蓮縣非都市土地於何時辦理使用編定公告?

答: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係於74年11月16日依台灣東區區域計劃辦理使用編定公告。

三、政府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有何處罰規定?

答:

(一)縣(市)政府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二)對於違反前述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區域計畫法規定,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可同時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罰,如在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開挖整地者,得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如違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擅自建築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變更?

答:非都市土地倘欲變更,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辦理。倘係屬需擬定興辦事業計畫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申請人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始得核准。申請人於接獲核准後,再依同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洽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申辦變更編定。

五、農牧用地上有一老舊合法建物,可否申請將土地更正為建築用地,應如何辦理?

答: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倘確係於公告編定前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存在之老舊合法建物,可申請更正編定為甲、丙種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填具更正編定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之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其他證明文件(經縣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向本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