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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里地政事務所提醒您,凡使用非都市土地,均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除土地編為農牧用地,作農作使用(種稻、種菜、水果...)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外,如作為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休閒農場設施…等使用,需申請容許使用。違規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外,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並得按次處罰。常見違規使用行為如下:非都市土地常見違規態樣(附件3)

各項作業申請受理機關

    1.變更編定:興辦事業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2.補辦編定、註銷編定、更正編定、補註用地別: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3.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合法使用土地促進資源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