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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微型電動二輪車」法令政策宣導,惠請貴單位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警察局113年3月28日花警交字第1130016241號函辦理。
二、 依據處罰條例第 69 條第1項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車」之「自行車」範疇,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章「慢車」第119條至131條「通用」規定, 如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安全設備、酒後駕車、不得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行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等, 違者依處罰條例69之1條至77之1條處罰,合先敘明。
三、 微型電動二輪車新制宣導相關影音素材(https://cuts.top/Bkmm),惠請貴單位協助露出各項電子看版,加強大眾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