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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鄉發放重測權狀

「下鄉發放重測權狀」

一、執行情形

執行單位:登記課。

執行方式:於一定期間發函至重測區鄉鎮公所洽商借用場地〈村辦公室或活動中心〉,調派2人赴村辦公室或活動中心受理民眾換發重測後土地所有權狀。

執行期間:自92年起迄今。

執行人力:2人。

執行經費: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具體效益

服務偏遠地區民眾,俾免路途遙遠來回奔波,節省往返時間及經濟負擔,逹簡政便民、提昇服務品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