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鄉發放重測權狀」 一、執行情形 執行單位:登記課。 執行方式:於一定期間發函至重測區鄉鎮公所洽商借用場地〈村辦公室或活動中心〉,調派2人赴村辦公室或活動中心受理民眾換發重測後土地所有權狀。 執行期間:自92年起迄今。 執行人力:2人。 執行經費: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具體效益 服務偏遠地區民眾,俾免路途遙遠來回奔波,節省往返時間及經濟負擔,逹簡政便民、提昇服務品質目的。
「下鄉發放重測權狀」
一、執行情形
執行單位:登記課。
執行方式:於一定期間發函至重測區鄉鎮公所洽商借用場地〈村辦公室或活動中心〉,調派2人赴村辦公室或活動中心受理民眾換發重測後土地所有權狀。
執行期間:自92年起迄今。
執行人力:2人。
執行經費: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具體效益
服務偏遠地區民眾,俾免路途遙遠來回奔波,節省往返時間及經濟負擔,逹簡政便民、提昇服務品質目的。